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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女生遭多名女生暴力毆打,校園霸凌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?
時間:2022-11-28 發(fā)布:湖北法制網

近日,一名女孩被多人毆打的視頻引發(fā)關注,視頻中,女孩在寢室跪在地上,被多人扇耳光、踹胸口;在戶外,女孩被兩人猛踹肚子、臉、腰等部位,還有人拿著一把疑似刀具的物品敲打她。

多年以來,校園霸凌問題一直被關注,一直被消費,從未被解決。

無論以什么方式教育,校園霸凌都無可避免,傷害程度難以界定,大部分施暴者又在法定的最低刑責年齡之下,而年齡小不該成為處罰的擋箭牌,孩子的無知,往往會導致惡的無上限,近年來,我國也在不斷下調未成年人犯罪認定年齡,那么,校園霸凌者會受到怎樣的法律懲罰?

圖源:網絡

在欺凌者為學生的案件中,欺凌者及其監(jiān)護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、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三類。

1、學生作為欺凌者而產生的法律責任

從刑事責任的角度出發(fā)

從刑事責任的角度出發(fā),如果從犯罪構成“該當性、違法性、有責性”三階層理論來看,校園欺凌行為有可能會觸犯刑法規(guī)定的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、非法拘禁罪、侮辱罪、強奸罪、猥褻罪等罪名。如果欺凌者已經成年,則直接使用刑法的相關規(guī)定: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、強奸、搶劫、販賣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
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,情節(jié)惡劣,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
對依照前三款規(guī)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,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
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,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時候,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。

但是,大部分校園欺凌,都是發(fā)生在高三之前的行為,絕大部分人并未成年。欺凌者的行為從客觀上符合刑法對于以上罪名的規(guī)定,但是因為行為人為未成年而不能承擔刑事責任,所以,才出現(xiàn)“掌摑女生100秒32次”的行為人僅僅是被學校批評教育而已。

受欺凌者因欺凌而身心受害,而施暴者表面接受批評,但是心中或許會自鳴得意,對于此種惡行不以為然。這種處理方式,不僅對當事人起不到教育作用,反而會助長校園欺凌之風,這也是此新聞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原因所在。有人大代表提出“未成年人觸犯刑法也要適用刑法處罰”,這種觀點當然是缺乏法理根據的,但是她想表達的態(tài)度是值得法律人深思的。如果對于校園欺凌行為無嚴厲威懾,則未來社會上同類行為有不斷增長的危險。

從民事責任角度出發(fā)

其次是民事責任,在欺凌案件中,盡管大部分施害學生都是未成年人,但他們的行為造成了受害者的財產和人身損失,必然會產生民事賠償責任,根據我國民法規(guī)定,該賠償責任應該由他們的監(jiān)護人承擔。

從行政責任角度出發(fā)

最后是行政責任。為加強對校園欺凌的防治,行政法律法規(guī)中可以規(guī)定,對欺凌者的監(jiān)護人進行行政罰款。在現(xiàn)實中,許多家長放松對于子女的管教,或者明知子女有欺凌行為而放任不管,這種行為看似傷害他人,實則對于欺凌者與受害者都有危害。若有證據表明家長管教不力,則應追究其責任,以此督促家長為防治欺凌把好第一道關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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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教師作為欺凌者而產生的法律責任

教師對學生進行欺凌的案件也不鮮見,媒體上經常出現(xiàn)教師對學生進行經常性威脅、性侵的新聞報道,同時還有類似于浙江溫嶺顏艷紅“虐童案”等惡性事件的發(fā)生。這些事件中,由于行為人已經是成年人,都可以依照刑法規(guī)定之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、強制猥褻罪、強奸罪、虐待罪加以懲處。隨著《刑法修正案 (九)》的實施,凡是在幼兒園、中小學中,教師針對學生的虐待行為都可以定“虐待罪”。

還有一類教師從事的欺凌現(xiàn)象較容易被忽視,但是對學生的負面影響卻非常嚴重。比如老師經常對某一些學生進行辱罵、踢打、侮辱等,這雖然沒有造成身體傷害,但是已經讓學生在伙伴面前丟盡臉面,對孩子自尊心是嚴重打擊,對他們的心理傷害嚴重。教師所采取的各種教育手段應有益于學生人格之完善、心理之健康、人生之美滿,若教師對學生進行欺凌,就已經與其職責相違背,故應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的教師義務包括:“關心、愛護全體學生,尊重學生人格,促進學生在品德、智力、體質等方面全面發(fā)展;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,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(xiàn)象?!庇纱丝梢?,教師欺凌行為違反了教師法的相關規(guī)定。該法第37條明確規(guī)定了教師的法律責任,欺凌行為應屬于“體罰學生,經教育不改的;品行不良、侮辱學生,影響惡劣”的情形,凡是出現(xiàn)此類行為將給予行政處分或予以解聘,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此外,因欺凌行為而給學生帶來財產、人身損害的,除了承擔以上責任外,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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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對校園欺凌管理不力的法律責任

對于那些對校園欺凌行為管理不力者也應當追究相應責任。從一些新聞報道來看,學校和施暴學生的家長經常會隱瞞校園欺凌行為。

如果教師故意隱瞞欺凌行為,則應屬于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第37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“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”的情形,應予以解聘。教師的“教育任務”自然包括合理處理學生之間的糾紛矛盾,如果情節(jié)嚴重無法處理,理應上報,不能故意隱瞞。如果校長、主管校領導、主任等人故意隱瞞欺凌行為,輕則應予以批評教育,如果嚴重則應該撤職或者解聘。

許多欺凌行為的成因與家庭環(huán)境有關,因此父母對于子女如果有放縱欺凌或者故意隱瞞、逃避責任等情形存在,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這一點尚無具體法律條文依據,但是在理論上是成立的,也應成為今后我國法律修改的內容之一。

一般情況下,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應屬家庭生活的“私領域”,國家不應過多干涉,但是如果父母所做的行為已經侵害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,其情形嚴重時,則國家必須予以介入。欺凌行為不獨對受欺凌學生有害,對于欺凌者本身也有害。父母出于自身的無知、溺愛而導致孩子產生欺凌他人的行為,應及時采取措施制止。若父母放任子女行為甚至是在欺凌發(fā)生后采取隱瞞、逃避措施,不僅傷害受欺凌孩子,同時也傷害了自己的子女。

這類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設定“親權”的價值目標,法律必須予以糾正。比如,法律可以做出規(guī)定,責令此類家長進入“父母學習班”進行學習,或者采取罰款和批評教育等措施。這類規(guī)定雖尚未出現(xiàn)于法律條文之中,但是未來應在民法典、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進行規(guī)定。

小  結

近年來,校園霸凌相關的影視劇熱度不斷,這讓更多的人關注到了這一塊法律的灰色地帶,完善相關法律和落實追責才能真正的解決校園霸凌于實處,還青少年一個陽光、溫暖的校園環(huán)境。(來源: 湖北崇道律師事務所)